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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租车莫要被铺天盖地的“花哨”广告所蒙蔽

作者:四海租车日期:2013-11-20点击量:

                 2010年端午节我在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门店租了一辆乐驰轿车,该车由于机械故障(正时皮带断裂)坏在了行驶途中的高速路上。经和一嗨故障处理中心联系,他们无法前来救援,要求我自救。后经该中心确认我联系了朝阳龙腾长江汽贸96122急救中心将车拉至一汽上海大众4S店(因当地没有乐驰品牌的4S店)。当天晚上车至一汽大众4S店,一嗨沈阳门店经理电话告知我,他们不愿在一汽大众4S店修理,原因是会被宰。我离开后他们联系人将车拖至一家私人小门店修理。三天后车才修好由我开回沈阳退还一嗨沈阳门店。回沈阳还车之前一嗨确认车辆本身出现了机械问题他们会给我一定赔偿,一嗨故障处理中心也一再强调他们有录音请我放心!可在门店还车后,他们说必须先到他们指定的修理厂进行鉴定才能做出处理。鉴定的结果他们告诉我车是我开坏的要我赔偿。一嗨公司不但不对我做出赔偿还扣掉了我的2000块钱的租车押金。并放言,不服我可以去告他们。多次交涉无果,无耐我只有将之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我才见到他们所谓的鉴定书,该鉴定书有三个结论,前两者都说明是他们公司的问题,第三才是我操作失误导致的结果。由于他们质疑我“开过几次车”所以断定我操作所致!

              10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0月25日法院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林正斌租车费483元;

              二、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林正斌抵押金2000元;

              三、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正斌交通费500元;

              四、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正斌拖车费920元;

              五、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一、二、三、四项履行不能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人即原告于11月11日拿到法院判决书,心情大悦。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段时间过去一嗨对此不屑。我经过多方努力才得到一嗨公司公关部的回复,说他们还要调查协调,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不能只听片面之词,必定现在还是各持一词,而且他们希望我能和他们再好好谈谈。请问?法院都判了你们一嗨公司还要调查什么呢?法院都判了怎么还是各持一词呢?难道贵公司在法律之上?有了这些疑问我又被告之他们公司准备上诉,而且是11月23日就上诉了。可是至今法院并没通知我一嗨公司上述了。他们到底想干什么呢?

              这是一个很明了的普通的事件,可是在上海一嗨公司即便我长有百嘴也无法说清事件的真实。我要将上海一嗨公司告上法院才能讨个说法。我要花2000元人民币请个律师才有可能讨回本来就属于我的3903元人民币。我要跪求腾讯微薄才能换来一嗨公关部的一个回复。大慈大悲的观音菩萨,请问我要怎样才能维护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万能的主啊,请问做人的良心、企业的信誉何在啊?

              无数次我在想,钱财乃身外之物,这些钱我可以不要了,但是正义不能不主张,希望不能被破灭。此刻我最大的心愿是希望像一嗨一样的公司以后不再这样明目张胆的欺负消费者,还我们一个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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